我们在工程合同连环买卖合同中经常会见到,付款条件设定为收到款项后多少天支付完毕。国外简称bed to bed,我们俗称背靠背条款。那么这样的条款在实际的规定中是否有效果,在工程领域,本来合同无效的就非常多,这样的条款也会自然认定为无效的约定。尤其是在司法解释中已经规定了工程款的利息起算的日期。比如工程交付的日期起算,提交结算文件之日起算,原告起诉之日起算。这些利息的起算时间逻辑的前提就是工程款应当支付的日期。所以在工程领域,背靠背条款基本上难以操作,并且实际施工人还可以将发包人起诉到法院,更加不用谈。等到总包收到款项后,再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,其他的买卖合同中,根据订立合同,甲方的优势地位也会被认为这个条款不更正,不能将收款的风险无限制的转一个下降。关注国鼎教育是生活工作不迷路。抖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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